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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初字第8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南宁市桂兴木材有限责任公司刘圩分公司与苏涵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887-1号原告南宁市桂兴木材有限责任公司刘圩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刘圩镇那里村覃坡坛马山。负责人:龚学泾。被告苏涵(曾用名:苏文凯)。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桂兴木材有限责任公司刘圩分公司诉被告苏涵(曾用名:苏文凯)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宁市桂兴木材有限责任公司刘圩分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苏涵(曾用名:苏文凯)名下价值人民币59000元的财产,担保人陈赖县自愿以名下位于南宁市朝阳路66号钻石广场13层A10号房为原告南宁市桂兴木材有限责任公司刘圩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市桂兴木材有限责任公司刘圩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担保人陈赖县名下位于南宁市朝阳路66号钻石广场13层A10号房。2、查封被告苏涵(曾用名:苏文凯)名下价值人民币59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白 莉审判员 陈 松审判员 郭慧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苏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