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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莱阳执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林东明解除款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美云,林东明,李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莱阳执字第249号申请执行人:刘美云,女,196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莱阳市岘河小区25号楼。被执行人:林东明,男,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莱阳市网通公司宿舍。被执行人李慧玲,女,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年月日作出的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08)莱阳执字第249号冻结被执行人账号的裁定,现因双方情况变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林东明在邮政银行莱阳支行账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  德  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