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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民初字第07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西霞诉石亚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未民初字第07789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3年12月18日生。被告石某某,男,汉族,1965年8月27日生。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其与被告2000年认识,2002年4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石某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两人脾气性格差异较大。二人经营一理发店,被告经常喝酒,不干活,不顺心就打骂其,二人经常为琐事吵架。被告生活不检点,为此其与被告发生争吵,被告将其打伤,其离家出走三年多,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其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其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石某某由其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石某某找原告。其并没有和其他女人同居,其现在已经五十多了,离不起了,为孩子着想,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石某某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在西安市碑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10月10日生一子石某某。婚初双方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双方感情不睦。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形成诉讼。庭审中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公证书、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主婚姻,婚后双方虽发��矛盾,致感情不睦。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和好,被告现也不同意离婚。原告现起诉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0元,原告已交,现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锐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代理审判员  白 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柯钦芬2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