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申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詹素花、吴松治等与罗亦民、陈顺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詹素花,吴松治,吴某,罗亦民,陈顺荣,许燕宁,许艺辉,何俊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申字第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詹素花,女,1938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平市。委托代理人吴松治,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系詹素花的女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松治,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某,男,200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理人吴松治,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系吴某的父亲。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罗亦民,男,199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汽车修理工,住福建省诏安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顺荣,男,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诏安县深桥顺荣汽车修理厂经营者,住福建省诏安县。一审被告许燕宁,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广东省龙川县。一审被告许艺辉,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诏安县。一审被告何俊英,女,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马场路海滨花园二期北区裙楼一、二楼。代表人吕成道,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詹素花、吴松治、吴某因与被申请人罗亦民、陈顺荣及一审被告许燕宁、许艺辉、何俊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漳民终字第1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詹素花、吴松治、吴某以本案主要是执行问题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查期间再审申请人詹素花、吴松治、吴某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詹素花、吴松治、吴某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志梅审 判 员 李耀光代理审判员 翁云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蔡燕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