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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行受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黄昌武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昌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金行受初字第8号起诉人黄昌武。2015年5月4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黄昌武的起诉状,起诉状以义乌市人民政府、义乌市公安局为被诉人,请求撤销义公行决字第(2010)00064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消除进京黑名单、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黄昌武此前曾就义公行决字第(2010)00064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法院起诉,2012年9月21日起诉人黄昌武承诺就该处罚一事放弃提出任何诉求,现起诉人黄昌武重新提起诉讼,不符合立案条件,故对起诉人的起诉依法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黄昌武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陈进民审 判 员 陈振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记员 管 盼(2015)浙金行受初字第8号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具体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