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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执恢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秀云、张立志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秀云,张立志,张立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威执恢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赵秀云。被执行人张立志。被执行人张立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威商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三被执行人所有的张富秀(已亡)名下的位于乳山市银滩阳光金海岸小区4号楼(房权证号:乳山房权证银滩字第××,土地使用证号:乳银国用(20××)第××号)。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国审 判 员  刘昌军代理审判员  李升臣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邹圣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