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执恢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秀云、张立志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秀云,张立志,张立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威执恢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赵秀云。被执行人张立志。被执行人张立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威商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三被执行人所有的张富秀(已亡)名下的位于乳山市银滩阳光金海岸小区4号楼(房权证号:乳山房权证银滩字第××,土地使用证号:乳银国用(20××)第××号)。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国审 判 员 刘昌军代理审判员 李升臣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邹圣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