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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长阳执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陈开彬与孟波兰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开彬,孟波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长阳执字第00128号申请执行人陈开彬,电站职工。被执行人孟波兰,农民。本院作出的(2014)鄂长阳民初字第007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开彬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孟波兰在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1×××04帐户内的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民审判员 田礼民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晏式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