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迎刑初字第211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无业,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3日被江西省铜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公诉刑诉(2015)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亚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6日,被告人唐某伙同黄胜(另案处理)、梁波(另案处理)、阿诗玛(身份不详)至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泰达金色领地小区8号楼二单元202室,盗窃被害人黄金秀人民币4000元,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二枚(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5520元),铂金项链一条(购价600元)。破案后,赃款及赃物未追回。2014年1月6日,被告人唐某伙同黄胜(另案处理)、梁波(另案处理)、阿诗玛(身份不详)至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泰达金色领地小区4号楼1单元201室,盗窃被害人郭某甲人民币7000元,铂金项链一条等物品。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16687元。破案后,赃款及赃物未追回。2014年1月6日,被告人唐某伙同黄胜(另案处理)、梁波(另案处理)、阿诗玛(身份不详)至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泰达金色领地小区4号楼1单元401室,盗窃被害人马某彩金项链一条及彩金耳钉一对。上述物品购价人民币4000元。破案后,赃物未追回。2014年1月6日,被告人唐某伙同黄胜(另案处理)、梁波(另案处理)、阿诗玛(身份不详)至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凯旋家园小区清丽居2号楼1单元501室,盗窃被害人贾某黄金项链一条、黄金佛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950元),以及白金项链一条等物品(购价共计人民币19400元)。破案后,赃物未追回。2014年1月6日,被告人唐某伙同黄胜(另案处理)、梁波(另案处理)、阿诗玛(身份不详)至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凯旋家园小区清丽居5号楼4单元201室,盗窃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800元,铂金钻戒一枚,浅绿色玉镯一个,深绿色玉镯一个(购价共计人民币9650元)。破案后,赃款及赃物未追回。2014年1月6日,被告人唐某伙同黄胜(另案处理)、梁波(另案处理)、阿诗玛(身份不详)至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凯旋家园小区清丽居5号楼4单元402室,盗窃被害人邳志民人民币500元,银条一根,铂金项链一个,吊坠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420元)。破案后,赃款及赃物未追回。2014年1月6日,被告人唐某伙同黄胜(另案处理)、梁波(另案处理)、阿诗玛(身份不详)至天津市宝坻区馨和家园小区9号楼1单元302室,盗窃被害人郭某乙人民币23000元,黄金挂坠一个等物品(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110556元)以及爱彼得手表一块等物品(上述物品购价人民币169000元)。破案后,赃款及赃物未追回。2014年6月9日,被告人唐某伙同潘晓平(在逃),潘传生(另案处理)、潘宇平(另案处理)至朔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星城6号楼三单元1701室,盗窃被害人丰某人民币10000元。破案后,赃款未追回。2014年6月9日,被告人唐某伙同潘晓平(在逃),潘传生(另案处理)、潘宇平(另案处理)至朔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星城6号楼三单元1702室,盗窃被害人杨某人民币4000元,白沙香烟十条,软中华香烟七条,红河香烟十条,黄鹤楼香烟一条(上述香烟价值人民币23700元),一品泰山香烟两条,娇子香烟五条,钓鱼台香烟两条,GUCCI皮带一条(上述九条香烟及皮带购价14250元)。破案后,部分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2014年6月9日,被告人唐某伙同潘晓平(在逃),潘传生(另案处理)、潘宇平(另案处理)至朔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星城6号楼三单元1102室,盗窃被害人蒯某钻戒一枚,黄金戒指一枚,密蜡项链一条,绿松石项链两条,黄水晶项链一条,银锁装饰一件(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24930元)以及金耳环一对,女士表一块,腰带一条(上述三件物品购价3768元)。破案后,部分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2014年6月9日,被告人唐某伙同潘晓平(在逃),潘传生(另案处理)、潘宇平(另案处理)至朔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碧园小区3号楼一单元401室,盗窃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5000元,天王手表两块,某品牌手表一块(上述物品购价人民币1680元),罗西尼手表一块,九盒中华香烟。破案后,部分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2014年6月9日,被告人唐某伙同潘晓平(在逃),潘传生(另案处理)、潘宇平(另案处理)至朔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碧园小区3号楼一单元402室,盗窃被害人刘某人民币3000元,铂金项链一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60元),黄金项链一条,如意吊坠一个及飞亚达手表一块(上述三件物品购价6650元)。破案后,部分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2014年6月9日,被告人唐某伙同潘晓平(在逃),潘传生(另案处理)、潘宇平(另案处理)至朔州市怀仁县仁德路锦绣家园小区A01栋1801室,盗窃被害人李某丙人民币1000元,钯金项链一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74元),吊坠一个,天王手表,LORYS及CHANEL手表各一块,彩金戒指一枚,上述物品购价共计人民币2100元。破案后,部分赃物及赃款已追回发还被害人。2014年6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唐某伙同潘晓平(在逃),潘传生(另案处理)、潘宇平(另案处理)至本市迎泽区长风东街龙鼎花园小区长风苑2号楼2单元2104室,盗窃被害人赵某人民币5000元,铂金戒指一枚(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00元)。破案后,部分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2014年6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唐某伙同潘晓平(在逃),潘传生(另案处理)、潘宇平(另案处理)至本市长风东街龙鼎花园小区长风苑2号楼2单元1904室,盗窃被害人冯某人民币2050元,尼康D5200相机一台,黄金戒指三枚,黄金项链一套,镍铜锌合金项链一条,黄金吊坠一个(上述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580元)以及彩金项链一条(购价不明)。破案后,部分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2014年6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唐某伙同潘晓平(在逃),潘传生(另案处理)、潘宇平(另案处理)至本市迎泽区长风东街龙鼎花园小区长风苑1号楼2单元2404室,盗窃被害人吴某人民币52500元,港币20元,泰铢2000铢,韩元15000元,黄金项链、手镯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06420元。破案后,部分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针对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应的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唐某称,在天津实施的七起盗窃,因参加人多,有些赃物其本人没有见过。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唐某伙同他人使用专业撬锁工具,在天津市、朔州市、太原市等地多次入室实施盗窃。一在天津市的盗窃事实1、2014年1月6日,被告人唐某伙同黄胜(另案处理)、梁波(另案处理)、阿诗玛(身份不详,现在逃)进入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泰达金色领地小区8号楼2单元202室,盗窃被害人黄金秀家的人民币4000元,黄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3680元),黄金戒指二枚(价值人民币1840元),铂金项链一条(报案价人民币600元);进入4号楼1单元201室,盗窃被害人郭某甲家的人民币7000元,铂金项链一条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6687元);进入4号楼1单元401室,盗窃被害人马某的彩金项链一条及彩金耳钉一对(上述物品报案价人民币4000元)。案发后,赃款、赃物未追回。2、同日,被告人唐某伙同黄胜、梁波、阿诗玛进入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凯旋家园小区清丽居2号楼1单元501室,盗窃被害人贾某的黄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3960元)、黄金佛一个(价值人民币990元),以及白金项链一条、锆石项链一个、彩金项链一条、彩金戒指一枚、白金戒指两枚、玉镯一个(以上物品报案价人民币19400元);进入5号楼4单元201室,盗窃被害人李某甲家的人民币800元,以及铂金钻戒一枚,浅绿色玉镯一个,深绿色玉镯一个(以上物品报案价人民币9650元);进入5号楼4单元402室,盗窃被害人邳志民家的的人民币500元,银质“马到成功”贺岁银条一根(价值人民币300元)、白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4080元)、白金吊坠一个(价值人民币2040元)。案发后,赃款、赃物未追回。3、同日,被告人唐某伙同黄胜、梁波、阿诗玛进入天津市宝坻区馨和家园小区9号楼1单元302室,盗窃被害人郭某乙家的人民币23000元,黄金挂坠一个(价值人民币1425元)、黄金项链两条(价值人民币13320元)、黄金手镯两个(价值人民币26400元)、黄金金块一块(价值人民币66000元)、黄金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2556元)、黄金耳钉一对(价值人民币855元),以及爱彼得牌手表一块、欧米茄牌手表一块、阿玛尼牌手表一块、Folifoli牌手表一块、黄金挂坠一个、挂坠十一个、白金钻戒三枚、手提包一个、玉手镯两个、鸡血石一块、牌子一块、纪念币75枚、项链两条、耳钉一对(上述物品报案价人民币169000元)。案发后,赃款及赃物未追回。二在山西省朔州市的盗窃事实1、2014年6月9日,被告人唐某伙同潘晓平(现在逃)、潘传生、潘宇平(二人均另案处理)进入朔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星城6号楼3单元1701室,盗窃被害人丰某家的人民币10000元;进入6号楼3单元1702室,盗窃被害人杨某家的人民币4000元,白沙香烟十条,软中华香烟七条,红河香烟十条,黄鹤楼香烟一条(上述香烟价值人民币23700元),以及一品泰山香烟两条,娇子香烟五条,钓鱼台香烟两条,GUCCI皮带一条(上述物品报案价人民币14250元);进入6号楼3单元1102室,盗窃被害人蒯某的钻戒一枚,黄金戒指一枚,密蜡项链一条,绿松石项链两条,黄水晶项链一条,银锁装饰一件(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24930元),以及金耳环一对,女士表一块,腰带一条(上述三件物品报案价人民币3768元)。案发后,赃款人民币4000元、赃物软中华香烟七条、红河香烟三条、黄鹤楼香烟一条、戒指两枚、项链一条、手表一块等追回已分别发还被害人。2、同日,被告人唐某伙同潘晓平、潘传生、潘宇平进入朔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碧园小区3号楼1单元401室,盗窃被害人李某乙家的人民币5000元,天王手表两块,某品牌手表一块(上述物品报案价人民币1680元),罗西尼手表一块,中华香烟九盒;进入3号楼1单元402室,盗窃被害人刘某家的人民币3000元,铂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3260元),黄金项链一条,如意吊坠一个及飞亚达手表一块(上述三件物品报案价人民币6650元)。案发后,赃款人民币5000元、赃物手表四块追回已发还被害人李某乙。赃款人民币3000元、赃物链坠一条、手表一块追回已发还被害人刘某。3、同日,被告人唐某伙同潘晓平、潘传生、潘宇平进入朔州市怀仁县仁德路锦绣家园小区A01栋1801室,盗窃被害人李某丙家的人民币1000元,钯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374元),吊坠一个,天王手表、LORYS及CHANEL手表各一块,彩金戒指一枚(上述物品报案价人民币2100元)。案发后,赃款人民币1000元、赃物项链一条、手表三块追回已发还被害人。三在山西省太原市的盗窃事实2014年6月10日,被告人唐某伙同潘晓平、潘传生、潘宇平进入太原市迎泽区长风东街龙鼎花园小区长风苑2号楼2单元2104室,盗窃被害人赵某家的人民币5000元,铂金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1300元);进入2号楼2单元1904室,盗窃被害人冯某家的人民币2050元,尼康D5200相机一台、黄金戒指三枚、黄金项链一套、镍铜锌合金项链一条、黄金吊坠一个(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6580元)、以及彩金项链一条;进入1号楼2单元2404室,盗窃被害人吴某家的人民币52500元,港币20元,泰铢2000铢,韩元15000元,黄金项链、手镯等物品(以上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06420元)。案发后,赃款人民币500元、赃物戒指一枚追回已发还被害人赵某。赃物戒指三枚、链牌一条、吊坠一个、项链一条、铂950吊坠一个、数码相机一台、赃款人民币2000元追回已发还被害人冯某。赃款人民币46000元、赃物戒指十枚、链坠一条、项链七条、手镯六只、手链八条、银元宝一个、耳钉七只、耳环三个、手表三块、钱币五十六枚、吊坠四个、翡翠把件一个、泰铢2000铢、港币4张(10元面值2张、1000元面值2张)、韩元15000元、伍角硬币500元、第四套人民币100张(20元面值)追回已发还被害人吴某。综上,被告人唐某参与实施盗窃16起。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438547元(赃款及赃物鉴定价值),港币20元,泰铢2000铢,韩元15000元。未鉴定赃物报案数额231098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黄金秀、丰某等人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各自被盗的时间、地点及赃款赃物的种类及数额。2、铜鼓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唐某于2014年6月13日被民警在铜鼓县三都镇境内抓获。3、铜鼓县公安局出具的公安人员对潘传生、潘宇平、被告人唐某的人身检查笔录,证实查获部分赃款赃物。4、被告人唐某对同案犯潘晓平、潘宇平、潘传生的的辨认笔录;潘传生对被告人唐某、潘宇平、潘晓平的辨认笔录;潘宇平对潘传生、潘晓平、唐某的辨认笔录;梁波对唐某的辨认笔录;黄胜对唐某的辨认笔录。5、指认作案现场照片;案发现场监控光盘;作案工具照片;作案现场监控录像截图;指认赃物照片;山西朔州市案发现场照片。经被告人唐某当庭辩认无异议。6、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追回的部分赃款赃物已分别发还各被害人。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8、山西省金银珠宝玉石质量协会出具的检验报告、山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山西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翡翠手镯等65件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太原市迎泽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天津市宝坻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中国银行出具的案发当日外汇牌价。9、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郝庄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关于被告人唐某的羁押情况说明。10、被告人唐某的基本情况调查表、户籍证明。11、同案犯黄胜、梁波、潘传生、潘宇平的另案处理材料。12、被告人唐某及同案潘传生、潘宇平、梁波、黄胜关于犯罪经过的供述,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并与以上证据相互吻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流窜作案,大肆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唐某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3日起至2026年11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到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继续追缴剩余赃款赃物发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郭晓琴人民陪审员 李红霞人民陪审员 赵 姮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娄永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