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惠安磊德石材有限公司与李世彬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7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惠安磊德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斌。委托代理人:曾在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世彬。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惠安磊德石材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惠安磊德石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