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6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王帆与师建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6662号原告王帆,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被告吴爱辉,女,1979年4月23日出生。被告师建龙,男,1977年1月9日出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负责人龙泉,总经理。原告王帆诉被告吴爱辉、师建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帆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吴爱辉、师建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帆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帆撤回对被告吴爱辉、师建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帆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素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窦振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