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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004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郊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郊支行,江章明,周桂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401-3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郊支行。负责人:周泽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传信,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汪二美,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江章明,男,194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周桂梅,女,194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关于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郊支行与江章明、周桂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狮民二初字第004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执行人江章明在工商银行铜陵分行铜官南路支行13×××42账户存款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照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吴跃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