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一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如帆与圣庆立、山东万和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如帆,圣庆立,山东万和通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一初字第94号原告张如帆。委托代理人尚西德,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圣庆立。委托代理人逯争然,山东万和通物流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山东万和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振兴街道办事处大崔村。法定代表人王观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逯争然,该公司职工。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兴华西路22号立新居委会办公西楼二、三层。法定代表人任建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力杰,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如帆诉被告圣庆立、山东万和通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如帆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如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担负。审 判 长 计玉晓审 判 员 范书环人民陪审员 钟春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庄连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