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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福州市蓝水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先池、黄娟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市蓝水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先池,黄娟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1244号原告福州市蓝水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何英,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朱云海、关张泉,福建坤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先池,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黄娟英,女,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市蓝水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先池、黄娟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市蓝水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州市蓝水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盛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曾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