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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一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764号原告张某,女,1986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唐河县。被告郭某,男,1986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谷建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承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