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764号原告张某,女,1986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唐河县。被告郭某,男,1986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谷建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承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