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开民初字第00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周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0721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李罡,启东市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某。委托代理人陈卫东,江苏东疆律师服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05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曹爱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倪文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