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执字第1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京侠与李海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京侠,李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字第1534号申请执行人王京侠。被执行人李海英。王京侠与李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2014)新民初字第01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李海英欠王京侠借款本金40万元,应于2014年1月30日前给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立案受理。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李海英名下有位于连云港市新浦区通灌北路西侧人民银行北侧国际商务大厦第B幢无单元1704室(丘号01291026-134)房产,对该房产已经进行查封,正在准备评估拍卖,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待评估、拍卖结束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新民初字第01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评估、拍卖结束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书生审判员 赵志坚审判员 周春扬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掌云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