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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李根与林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根,林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275号原告:李根。被告:林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根与被告林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54元,减半收取1627元,由原告李根负担。审 判 长  阮 静人民陪审员  沈仕银人民陪审员  王好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钟婉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