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李根与林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根,林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275号原告:李根。被告:林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根与被告林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54元,减半收取1627元,由原告李根负担。审 判 长 阮 静人民陪审员 沈仕银人民陪审员 王好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钟婉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