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陈锦长与邱兵弟、陈少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锦长,邱兵弟,陈少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577号申请执行人陈锦长,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邱兵弟,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少妃,女,198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陈锦长与邱兵弟、陈少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1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13万元及利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拍卖了被执行人邱兵弟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城北棠兴路棠旺街x号房产,拍卖所得款项1191000元,申请执行人陈锦长受偿280293元。经查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瑞景名仕城x楼x单元x室已抵押给黄尊贵,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176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郑新仁执行员 蔡庆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