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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执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晓兰与李书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兰,李书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民执字第1165号申请执行人张晓兰。被执行人李书民。申请执行人张晓兰与被执行人李书民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执字第11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景海代理审判员  王 浩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鲁 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