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执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晓兰与李书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兰,李书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民执字第1165号申请执行人张晓兰。被执行人李书民。申请执行人张晓兰与被执行人李书民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执字第11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景海代理审判员 王 浩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鲁 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