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2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焦天珍与张来宣、张德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天珍,张来宣,张德州,石翠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民初字第2435号原告焦天珍,农民。委托代理人焦曾意(系原告焦天珍之子),居民。被告张来宣,农民。被告张德州。被告石翠梅,居民。原告焦天珍与被告张来宣、张德州、石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天珍的委托代理人焦曾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来宣、张德州、石翠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焦天珍诉称,2013年元月8号被告张来宣因开办服装厂,需要资金周转,从原告处借款现金50000元,由被告张德州、石翠梅为其担保,并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张来宣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不还。原告无奈具状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按约定支付利息,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焦天珍提供以下证据:一、借条一张,证明张来宣向原告借款现金50000元的事实,同时证明由被告石翠梅、张德州担保的事实。二、公告费票据一张,证明原告为公告而支出费用600元。被告张来宣、张德州、石翠梅未作答辩。经审查、综合印证,原告焦天珍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张来宣向其借款,并由被告张德州、石翠梅提供担保的事实,能够证明原告的观点,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被告张来宣于2013年1月8日向原告焦天珍借现金50000元,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为一年和利率为3分,同时被告张德州、石翠梅为其提供了担保。同日被告张来宣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焦天珍现金伍万元正(¥50000元)期限一年利息3分2013年元月8号-2014年元月8号到期借款张来宣(手印)东某”。被告张德州、石翠梅分别在该借条上书写了“担保人张德州、担保人石翠梅”,并在其名字上捺印。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有偿还上述借款。故原告焦天珍起诉来院,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该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借条及其陈述,能够证实被告张来宣向其借现金50000元的事实,故原告关于被告张来宣偿还该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鉴于双方约定的利率过高,应依法予以调整,其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对于逾期利息,因本案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符合法律规定,但对约定利息过高部分,不予支持。被告张德州、石翠梅在“借条”上写下“担保人:张德州、石翠梅”,表明其自愿为被告张来宣承担保证责任,双方没有保证内容、保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关于被告张德州、石翠梅应当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于己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来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焦天珍借款本金50000元,同时按年利率24%支付自借款之日即2013年1月8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的利息。逾期,权利人应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张德州、石翠梅对被告张来宣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焦天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5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45元,由被告张来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取建人民陪审员 刘海平人民陪审员 韩 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