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朱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庄朱民初字第10号原告贾某某。被告朱某某。原告贾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某经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某某诉称,我与被告朱某某经人介绍于2013年2月13日登记结婚,没有生育子女。两人结婚后,关系一直不和睦,被告朱某某经常无理取闹,并且对原告拳打脚踢,甚至用菜刀、剪刀、镜片等殴打原告,双方矛盾一直不断。婚后不到一个月,被告朱某某以回娘家为由离家,至今未归,原告及家人通过各种途径寻找至今也没有任何音信,现被告下落不明有两年多时间,致我们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已不能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被告朱某某未出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贾某某与被告朱某某于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4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至今未生育子女。婚后两人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和。2013年4月13日,双方再次发生矛盾,被告遂离家外出至今,原告曾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庄浪县朱店镇朱河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以及被告朱某某父亲朱某甲的询问笔录予以证实,事实清楚,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时间较长,但在共同生活期间一直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以离家外出的方式逃避矛盾,至今两年余时未有音讯,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贾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贾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文廷人民陪审员 朱忠佐人民陪审员 朱敏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