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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温松商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袁卡迪与李国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卡迪,李国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温松商初字第135号原告:袁卡迪。被告:李国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卡迪与被告李国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森程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记员 江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