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2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XX发、徐丽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发,徐丽芳,朱丽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2379号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园滨东路135号。法定代表人林向前,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加忠、陈伟峰,系该社职工。被告XX发,男,195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徐丽芳,女,198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朱丽萍,女,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XX发、徐丽芳、朱丽萍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XX发、徐丽芳、朱丽萍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15元,由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林金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黄文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