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感中行辖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陈康与安陆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的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孝感中行辖字第00159号原告陈康诉被告安陆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以便于本案正常审理等为由,按程序向本院报请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报请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但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本案不宜在当地审理,请求指定到本院辖区内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为了推动行政审判管辖区域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促进行政案件依法公正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对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的报请应予支持。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收到本裁定书的次日起计算,应在10日内到云梦县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及办理其他立案手续,逾期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