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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039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被执行人王某乙。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0)雁民初字第4411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共计14个月的抚养费42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收到本院执行通知后主动缴纳执行款4200元,缴纳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字第00398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