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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茂盛、黄土墙、黄茂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茂盛,黄土墙,黄茂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25号原告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周新国,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惠明,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霞寨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曾建平,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霞寨信用社客户经理。被告黄茂盛,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黄土墙,女,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黄茂水,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茂盛、黄土墙、黄茂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黄茂盛已还清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2.5元,由原告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朱伟才代理审判员  张子立人民陪审员  周日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阮宇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