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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民一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甲诉被告吴某某乙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甲,吴某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一初字第526号原告吴某某甲,女。被告吴某某乙,男。原告吴某某甲诉被告吴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某甲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某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甲撤回对被告吴某某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某甲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亚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