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尚民初字第0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常熟市尚湖镇山鑫村村民委员会与钱文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尚湖镇山鑫村村民委员会,钱文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尚民初字第0547号原告常熟市尚湖镇山鑫村村民委员会(反诉被告),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山鑫村。法定代表人顾新伟,主任。委托代理人朱铭保。被告钱文洁(反诉原告)。委托代理人孙凤兰。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常熟市尚湖镇山鑫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钱文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钱文洁于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予以受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审理中,原告常熟市尚湖镇山鑫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钱文洁的起诉,被告钱文洁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原告常熟市尚湖镇山鑫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尚湖镇山鑫村村民委员会、被告钱文洁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常熟市尚湖镇山鑫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二、准予被告钱文洁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86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65元,由被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月明审 判 员 唐海山人民陪审员 周月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季星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