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桑民一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桑民一初字第356号原告王某甲,女,1987年6月13日出生,白族,农民。被告张某甲,男,1976年7月23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愿和好,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邓汉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尚 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