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4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余源与罗水庚杨佳芝杨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源,罗水庚,杨佳芝,杨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459-1号申请执行人余源,男。被执行人罗水庚,男。被执行人杨佳芝,女。被执行人杨威,男。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4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2063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本金200000元,利息114253.32元,本案受理费4300元,执行费2960元,以上共计321513.3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罗水庚、杨佳芝、杨威的银行存款292407.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叶心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