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3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杨宏盗窃等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3518号罪犯杨宏,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彝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2012)晋刑初字第25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责令被告人杨宏退赔278428.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5年4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被评为监狱表扬,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罪犯柯春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杨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杨宏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杨宏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法应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宏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7月12日起至2024年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