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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一初字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1247号原告彭某某,女,1994年11月14日生,汉族。被告郭某某,男,1991年9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晓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