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峨眉山市冷竹坪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与峨眉山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峨眉山市冷竹坪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峨眉山市龙池镇高万村,峨眉山市锦林林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乐行初字第5号原告:峨眉山市冷竹坪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桂花桥镇燕岗村三组,组织机构代码66956577-5。法定代表人:童伟政,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焰,四川和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峨眉山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西路7号。法定代表人:袁仕伦,男,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邹虹,四川正心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峨眉山市龙池镇高万村。诉讼代表人:罗恩友,男,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第三人:峨眉山市锦林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龙池镇高万村,组织机构代码55100247-5。法定代表人:杨上玉,男,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峨眉山市冷竹坪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因诉被告峨眉山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向被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峨眉山市冷竹坪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协调处理本案,经征求被告、第三人意见同意后,本院依法从中进行协调、沟通,最终未能达成和解。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峨眉山市冷竹坪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童伟政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焰,被告峨眉山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邹虹,第三人峨眉山市龙池镇高万村的诉讼代表人罗恩友,第三人峨眉山市锦林林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上玉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峨眉山市冷竹坪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其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峨眉山市冷竹坪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峨眉山市冷竹坪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峨眉山市冷竹坪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文 新审判员 刘帮强审判员 钟小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菲菲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