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8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根明与鄂尔多斯市众友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根明,鄂尔多斯市众友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8725号原告刘根明,男,汉族,1964年3月20日出生.被告鄂尔多斯市众友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永胜,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刘根明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众友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根明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连瑞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