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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梁民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戈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戈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涟梁民初字第00095号原告戈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贾春林。被告何某,农民。原告戈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行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与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10月21日生一男孩何金林,现在原告处��活。双方婚后因相互缺乏了解,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且被告脾气暴躁,好逸恶劳、赌博,不履行家庭义务,还无端怀疑、打骂原告,期间双方多次协议离婚未果,2014年4月原告起诉离婚,因证据不足撤回起诉,之后仍未和好,故再次起诉离婚。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婚姻形成及子女情况属实,但离婚理由不成立,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对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婚姻形成及子女情况,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争议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问题,原告陈述双方婚后相处不睦,被告脾气暴燥、赌博,还无端怀疑、打骂原告,双方于2014年2月分居生活,被告认为原告陈述自已脾气暴燥、赌博不是事实,怀疑原告有外遇是因其经常在网上与人聊天,记不清有无为此打骂原告,双方是2014年4月分居生活的。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合法夫妻���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虽主张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被告予以否认,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且双方分居时间较短,双方均应从家庭及子女角度考虑,妥善处理好夫妻关系,双方仍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离婚主张不予支持。据此,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戈某与被告何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判员  朱行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兴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