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宝捷讯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全运通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0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宝捷讯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箴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全运通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玉明,董事长。上诉人宝捷讯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全运通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2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主张双方之间约定纠纷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但未就约定管辖提供证据证明,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