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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终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孙月辉与杨加贵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加贵,孙月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12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加贵,渔民,系黄骅市南排河镇后唐村永昌育苗厂业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月辉。本院在审理杨加贵与孙月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杨加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937.5元,由上诉人杨加贵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珍审判员 沈东波审判员 高宝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周海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