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新民初字第5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尧甫诉四川新龙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尧甫,四川新龙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新民初字第5655号原告刘尧甫,男,汉族,1982年4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身份证号码。被告四川新龙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芳草西二街。法定代表人吴江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尧甫诉被告四川新龙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尧甫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四川新龙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尧甫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尧甫撤回对被告四川新龙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4元,原告刘尧甫自行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王 静人民陪审员 钟 明人民陪审员 徐启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