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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商终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夏易攀与浙江沁箭建设有限公司、姚长江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沁箭建设有限公司,夏易攀,姚长江,史小维,浙江省嵊州市金太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商终字第5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沁箭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长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易攀。原审被告:姚长江。原审被告:史小维。原审被告:浙江省嵊州市金太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过玉龙。上诉人浙江沁箭建设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夏易攀、原审被告姚长江、史小维、浙江省嵊州市金太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嵊州市人民法院(2015)绍嵊商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 欣代理审判员  孙世光代理审判员  钱丹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银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