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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赔民申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胡水苗与西安钟楼饭店有限公司劳动争��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水苗,西安钟楼饭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赔民申字第002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水苗,女,196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治平,陕西博硕律师事务律师。委托代理人:杜勋,陕西博硕律师事务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安钟楼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朱蕙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齐进军,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胡水苗因与被申请人西安钟楼饭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0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胡水苗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以申请人于2011年1月10日已满50周岁,已达法定��休年龄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终止,从而驳回申请人部分请求,违背现行法律规定及法规精神,应予以纠正。(二)原审法院对申请人花费的医药费用未予支持错误。故请求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对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一、二审判决以申请人胡水苗于2011年1月10日已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认定申请人胡水苗与被申请人西安钟楼饭店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并无不当。申请人胡水苗主张的医药费,因其对该部分主张所提供的医疗票据及外购药票据无病历、诊断证明相印证。据此,一、二审判决未予支持正确。综上,胡水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胡水苗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焦玉珍审 判 员  XX民代理审判员  段秦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安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