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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行立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王树贞与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二行立字第1号起诉人:王树贞,女,汉族,1944年10月21日生,大学文化,通钢退休职工,现住通钢306栋楼。2015年5月4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王树贞的起诉状,其诉被告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政府,认为被告实施了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王树贞起诉的被告是县一级的人民政府,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王树贞起诉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政府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一案,本院裁定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 肖 峰人民陪审员 :马晓君人民陪审员 :霍振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马学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