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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商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临沂福先木业有限公司与魏军凯、寇晓娟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福先木业有限公司,魏军凯,寇晓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保字第327号原告临沂福先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乾沂庄村。法定代表人杜加宪,经理。被告魏军凯。被告寇晓娟。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1355号原告临沂福先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军凯、寇晓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23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杜加宪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担保人杜加宪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予以查封;二、查封的期限为2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史运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