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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议民初字第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吴海波与陈伟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海波,陈伟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议民初字第0253号原告吴海波,农民。被告陈伟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海波诉被告陈伟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海波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海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海波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吴海波负担。审 判 员  刘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法官助理  李锁娜书 记 员  呼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