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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玉民初字第4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唐山九鼎豪门酒业有限公司与郭少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九鼎豪门酒业有限公司,郭少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玉民初字第4185号原告:唐山九鼎豪门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豪门路。法定代表人:及芳,董事长。被告:郭少君,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九鼎豪门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少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九鼎豪门酒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郭少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山九鼎豪门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九鼎豪门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唐山九鼎豪门酒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树国代理审判员  叶建军人民陪审员  王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宝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