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淅法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杨某某申请执行崔宗文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淅法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农民。被申请执行人:崔宗文,农民。被申请执行人崔宗文与杨某某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淅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淅厚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限你于2015年5月13日前,履行(2014)淅厚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支付本案执行费用200元。开户银行: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户名:淅川县人民法院账号:00000105404138670012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淅川县人民法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