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一初字第02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丙青与朱胜根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丙青,朱胜根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2577号原告:刘丙青,男,1965年5月出生,汉族,被告:朱胜根,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丙青与被告朱胜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丙青负担。审判员 曹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胡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