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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一初字第02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丙青与朱胜根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丙青,朱胜根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2577号原告:刘丙青,男,1965年5月出生,汉族,被告:朱胜根,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丙青与被告朱胜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丙青负担。审判员  曹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胡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