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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原告步XX与被告胡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步XX,胡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746号原告步XX。被告胡XX。原告步XX与被告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丽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30日,经吕XX介绍被告在我处借款人民币20000元,还款期限为2014年12月30日,利息为3000元,当时被告给我出具欠据一枚。我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拒不返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3000元。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的欠据上借款时间、数额及利息的约定属实,但是我没有拿到现金。欠条的内容是吕XX写的,我的名字是我签的,手印是我捺的,但是这个钱是我赌博输给吕XX的钱,不是借原告的钱,我不同意返还。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4年3月30日在原告处借款20000元,并注明为现金,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12月30日,利息3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3000元。被告以这笔欠款是欠吕XX赌博输的钱而不是借原告的钱为由,不同意返还。上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材料,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属实无异。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持有被告的欠据,并注明为现金,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应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返还借款。被告主张此借款是欠他人的赌资,未能提供出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XX返还原告步XX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3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付清。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的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被告负担;剩余18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丽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洪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