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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溪商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金海林与陈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海林,陈海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溪商初字第224号原告:金海林。被��:陈海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海林与被告陈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海林负担。审判员  陈泳滨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林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