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溪商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金海林与陈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海林,陈海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溪商初字第224号原告:金海林。被��:陈海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海林与被告陈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海林负担。审判员 陈泳滨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林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