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民初字第0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泰州嘉华联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嘉华联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0426号原告泰州嘉华联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街道星火路266-282号。法定代表人郑成龙,主任。委托代理人金梅,该公司职员。被告林晨。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嘉华联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嘉华联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立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陶海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