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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罗德均与苌国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德均,苌国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保字第438号申请执行人罗德均,男,汉族,生于1974年6月3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苌国建,男,汉族,生于1982年7月13日,住平武县龙安镇。本院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的(2015)平民保字第20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罗德均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林乾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黎冬梅 来自